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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74號陳俊蒝(原名:陳永豐)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3年度訴字第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號返還寄託物之裁定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俊蒝(原名:陳永豐)之裁定正本,現
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賴嵩壽 住基隆市暖暖區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被 告 陳俊蒝(原名:陳永豐)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現居基隆市暖暖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