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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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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74號陳俊蒝(原名:陳永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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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3年度訴字第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號返還寄託物之裁定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俊蒝(原名:陳永豐)之裁定正本,現
          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賴嵩壽  住基隆市暖暖區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被   告 陳俊蒝(原名:陳永豐)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現居基隆市暖暖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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