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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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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000249號趙汝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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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愛112單禁沒249字第067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趙汝培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被告趙汝培宣告沒收(僅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汝培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5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柒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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