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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000025號李金城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3司執全助良字第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金城之113年4月1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金城間假扣押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姚安儒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