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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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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5號謝健嘉(即高溪田之繼承人)、吳瓊華(即高溪田之繼承人)、高全鑫(即高溪田之繼承人)、吳全金(即高溪田之繼承人)、吳佩墩(即高溪田之繼承人)、高寶琳(即高溪田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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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健嘉(即高溪田之繼承人)、吳瓊華
          (即高溪田之繼承人)、高全鑫(即高溪田之繼承人
          )、吳全金(即高溪田之繼承人)、吳佩墩(即高溪
          田之繼承人)、高寶琳(即高溪田之繼承人)之起訴
          狀繕本、本院收狀日期111年7月4日民事起訴狀、本
          院收狀日期111年7月29日民事起訴狀、111年7月28日
          民事陳報狀、111年8月22日民事陳報㈡狀、112年4月6
          日民事辯論意旨狀、112年4月24日民事陳報㈢狀、112
          年8月17日民事陳報㈣狀、113年2月16日民事陳報㈤狀
          、113年3月8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測量成果圖、歷次
          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臺陽股份有限公司與
          謝建明(即高溪田之繼承人)等間終止地上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本院收狀日期111年7月4日民
          事起訴狀、本院收狀日期111年7月29日民事起訴狀、
          111年7月28日民事陳報狀、111年8月22日民事陳報㈡
          狀、112年4月6日民事辯論意旨狀、112年4月24日民
          事陳報㈢狀、112年8月17日民事陳報㈣狀、113年2月16
          日民事陳報㈤狀、113年3月8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測量
          成果圖、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下午2時5
          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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