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5號謝健嘉(即高溪田之繼承人)、吳瓊華(即高溪田之繼承人)、高全鑫(即高溪田之繼承人)、吳全金(即高溪田之繼承人)、吳佩墩(即高溪田之繼承人)、高寶琳(即高溪田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健嘉(即高溪田之繼承人)、吳瓊華
(即高溪田之繼承人)、高全鑫(即高溪田之繼承人
)、吳全金(即高溪田之繼承人)、吳佩墩(即高溪
田之繼承人)、高寶琳(即高溪田之繼承人)之起訴
狀繕本、本院收狀日期111年7月4日民事起訴狀、本
院收狀日期111年7月29日民事起訴狀、111年7月28日
民事陳報狀、111年8月22日民事陳報㈡狀、112年4月6
日民事辯論意旨狀、112年4月24日民事陳報㈢狀、112
年8月17日民事陳報㈣狀、113年2月16日民事陳報㈤狀
、113年3月8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測量成果圖、歷次
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臺陽股份有限公司與
謝建明(即高溪田之繼承人)等間終止地上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本院收狀日期111年7月4日民
事起訴狀、本院收狀日期111年7月29日民事起訴狀、
111年7月28日民事陳報狀、111年8月22日民事陳報㈡
狀、112年4月6日民事辯論意旨狀、112年4月24日民
事陳報㈢狀、112年8月17日民事陳報㈣狀、113年2月16
日民事陳報㈤狀、113年3月8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測量
成果圖、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下午2時5
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