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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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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044號蘇志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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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宙113年度基簡字第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蘇志傑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官佳潔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4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范姜志豪 住同上
            沈志揚    住同上
被   告 蘇志傑  住基隆市七堵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8,338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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