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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000237號柯至謙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禮113附民237字第067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柯至謙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附民字第237號被告柯至謙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劉雲峯 (年籍詳卷)
被 告 柯至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柯至謙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金簡字第47號),經原告劉雲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