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000047號柯至謙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禮113基金簡47字第067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柯至謙之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基金簡字第47號被告柯至謙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至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82、83、84、85號、113年度偵字第8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柯至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