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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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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335號毛嗣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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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3年度基小字第3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335號給付借款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毛嗣運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住基隆市仁愛區
被   告 毛嗣運  住基隆市中正區
           居基隆市中正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0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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