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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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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6號賴政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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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新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正
      本一件。

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賴政宏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
          相對人賴政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住同上
代 理 人 戴芷芸  住基隆市中正區
相 對 人 賴政宏  住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
    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8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已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
    人於107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約定按月攤
    還本息,相對人於112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攤還,經催不理
    ,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1,464,915元及利息
    、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催告函
    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2份(以上均影本)、放款客戶歸戶查
    詢單、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放款歷史明細查詢及不動產登記
    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於113年2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
    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該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其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 安樂 情人湖  135 23611.34 100000分之111 2 基隆 安樂 情人湖  135-1 73.48 100000分之111 
 
 
編 號 建 號  建物坐落地號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層次、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面積       建物門牌          1 619  情人湖段13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五層、 76.23 陽台、 9.57 全部      安樂區基金一路208巷164弄24號5樓           備考  含共有部分1215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1000、 含共有部分1274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11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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