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6號賴政宏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新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正
本一件。
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賴政宏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
相對人賴政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住同上
代 理 人 戴芷芸 住基隆市中正區
相 對 人 賴政宏 住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
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8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已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
人於107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約定按月攤
還本息,相對人於112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攤還,經催不理
,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1,464,915元及利息
、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催告函
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2份(以上均影本)、放款客戶歸戶查
詢單、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放款歷史明細查詢及不動產登記
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於113年2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
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該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其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 安樂 情人湖 135 23611.34 100000分之111 2 基隆 安樂 情人湖 135-1 73.48 100000分之111
編 號 建 號 建物坐落地號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層次、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面積 建物門牌 1 619 情人湖段13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五層、 76.23 陽台、 9.57 全部 安樂區基金一路208巷164弄24號5樓 備考 含共有部分1215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1000、 含共有部分1274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11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