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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原小字第000004號陳思漢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原小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思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原小字第4號原告許琇雯與被告陳思
漢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午3時5
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