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56號韓啟安(原名韓雅琴)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6號損害賠償之判決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韓啟安(原名韓雅琴)之判決正本,現
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林稚皓 住臺北市內湖區
居新北市汐止區
被 告 韓啟安(原名韓雅琴)
住基隆市中正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E2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