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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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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56號韓啟安(原名韓雅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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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6號損害賠償之判決節
          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韓啟安(原名韓雅琴)之判決正本,現
          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林稚皓  住臺北市內湖區
           居新北市汐止區
被   告 韓啟安(原名韓雅琴)
           住基隆市中正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E2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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