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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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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000010號王敦霖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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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0司執消債清執康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權人王敦霖(剔除)(未陳報債權)110年9月24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敦還間清算事件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指定送達處所:板橋莒光郵政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煥洲  住臺北市內湖區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臺北市中山區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敦還  住基隆市七堵區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敦霖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異議人就與相對人間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六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六日公告之債權表第參欄編號7債權人王敦霖連帶保證債權應予剔除。
    理  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執康股書記官王叙閎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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