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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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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9895號共有人宋再麒、共有人宋再源、共有人宋麗雲、共有人宋麗蘭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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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2司執儉字第198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共有人宋再麒、共有人宋再源、共有人宋麗雲、共有人宋麗蘭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8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宋再發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吳鳳吟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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