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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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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70號羅鈺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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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信113聲170字第069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羅鈺翔之裁定節本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170號被告羅鈺翔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鈺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鈺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羅鈺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9日19時28分許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許
112年4月27日凌晨2時42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2月8日22時43分許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7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458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47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4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458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47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459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12月4日
113年1月9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08號(編號1已於113年1月7日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4號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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