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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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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525號王妤妃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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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洪113年度基小字第5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妤妃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小字第525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被告王妤妃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該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前判決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林萱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5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住臺北市中山區
被   告 王妤妃  籍設基隆市仁愛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萬貳
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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