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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411號簡添盛、簡春華、簡羽琪、簡志銘、沈秀梅、江函芮、江威翰、江宜芳、江慧玲、簡麗玉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簡字第4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簡添盛、簡春華、簡羽琪、簡志銘、沈
秀梅、江函芮、江威翰、江宜芳、江慧玲、簡麗玉之
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簡字第411號原告簡金龍、簡金陽、簡
應麟與被告簡進香、簡添盛、簡春華、簡羽琪、簡志
銘、沈秀梅、江函芮、江威翰、江宜芳、江慧玲、簡
麗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下午4時2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