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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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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01號蕭政邦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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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家維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蕭政邦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家如
附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蕭政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省○○市人民法院於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0000)○民○字第0000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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