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099年度司促字第012463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瑞廷,辜濓松,楊函霓,錢寶妹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強99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支付命令之更
正裁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債務人錢寶妹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股
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更正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住臺北市內湖區
債 務 人 錢寶妹 住基隆市七堵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民國99年12月13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內文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臺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叁元」。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