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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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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099年度司促字第012463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瑞廷,辜濓松,楊函霓,錢寶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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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強99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支付命令之更
          正裁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債務人錢寶妹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股
           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更正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住臺北市內湖區
債 務 人 錢寶妹  住基隆市七堵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民國99年12月13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內文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臺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叁元」。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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