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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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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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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09年度除字第42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09年度除字第42號除權判決要旨

109年度除字第4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林建宏  住新北市中和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高國民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109年1月10日
5萬5,915元
AAD9893712
支票

  • 發布日期:110-01-15
  • 更新日期:110-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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