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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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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02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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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除字第2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許叁仁  住同上
代  理  人 史嘉弘  住高雄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ˉ陳柏宏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大銘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
27日
40,950元
FQ0241088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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