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02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除字第2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許叁仁 住同上
代 理 人 史嘉弘 住高雄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ˉ陳柏宏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大銘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
27日
40,950元
FQ0241088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