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0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除字第10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0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婧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