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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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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0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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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除字第10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0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婧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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