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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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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09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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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除字第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9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瑋蓮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ˉ洪儀君

附表: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游瑋蓮 

瑞芳地區農會  

112年6月 30日 

30,639元 

FA1103694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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