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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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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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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起自訴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 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此外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二、  自訴之限制

下列情形不得提起自訴:
(一)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
(二)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三)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四)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三、  提起自訴應該具備的法定程式

(一) 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二) 應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三) 自訴狀上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  提起「自訴」一定要有律師代理嗎?沒有委請律師,有何法律效果?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而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因此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讓具有法律專業的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提起訴訟,而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庭。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作成不受理的判決。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但該自訴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自訴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作出不受理的判決。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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