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普通傷害之故意,發生普通傷害之結果,係觸犯普通傷害罪。
A 是。
B 否。
2. 具有普通傷害之故意,卻發生致人受重傷之後果,觸犯的是普通傷害罪而非重傷罪。
3. 未具有傷害之故意,不小心導致他人受有輕傷,係觸犯過失傷害罪。
4. 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但卻導致死亡之後果,觸犯的是重傷罪而非殺人罪。
5. 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卻造成對方輕傷,應負重傷未遂之責。
6. 具有殺人之故意,卻未導致死亡的嚴重後果,應負殺人未遂之責。
7. 參與聚眾鬥毆卻未出手,僅在一旁助勢,若發生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後果,不必負擔法律責任。
8. 雖然具有預備殺人的舉動,但因為尚未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所以法律將無法處罰。
9. 將人毆打致手部受傷,恐怕無法完全恢復功能,顯然嚴重減損手部機能,所以可以構成重傷罪。
10. 先動手打人的一方就是理虧在先,對方若再打回去就是正當防衛,這種以暴制暴的行為是受到法律所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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