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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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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司法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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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於94518日修正公布,落實少年人權之保障、提升司法專業效能,增列準用刑事訴訟法證據及損害賠償機制,刪除一般刑案管轄。

本次計修正5條、刪除1條,共計6條,要點如下:

1、增列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保全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不相違反者,準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

【說明】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時,如相關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亦有實施保全之必要,於少年保護事件不相違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保全之規定,以為處理之依據。

2、增列被害人損害賠償機制,強化少年事件處理效能(修正條文第29條、第42)

【說明】為加強對少年非行被害人的保障,使其所受損害得於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中獲得回復,減輕須另尋民事程序尋求救濟之勞費,賦予少年法院()得斟酌情形,在不違反少年保護優先原則前提下,經被害人同意,命少年作為之事項,擴大為「對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3、增列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提起抗告的範圍,落實少年人權之保障(修正條文第61條、第84)

【說明】少年法院()所為少年收容、延長收容或將之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輔導等處置,或諭知駁回聲請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暨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等裁定,對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權益均有重大影響,宜賦予當事人得循法定程序提請救濟之機會。

4、刪除第68條一般刑事案件由少年法院管轄之規定,以杜爭議。

【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是以保護優先主義為立法精神的特別法,為維持少年事件處理之專業地位,使少年法院()之專業職能能持續發展,並兼顧一般刑事案件之程序正義,將少年法院()處理一般刑事案件之專屬管轄規定與以刪除,使該類案件回歸普通法院刑事庭管轄,以提昇少年司法之專業效能。

 

          

 2006.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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