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次網路有獎徵答法律小故事∼

打打殺殺的法律後果


小峰是漁港高中一年級學生,一次和班上同學小漢在學校走廊上追逐嬉戲,不小心撞倒從廁所走出來的二年級學生小宏,害小宏膝蓋擦傷,小宏當下十分不爽,覺得小峰是故意的,不接受小峰的道歉,立刻嗆聲要小峰放學後到學校後門的巷口等他,小峰內心十分害怕,但放學後決定去赴約。  

當天放學後小峰單獨赴約,小宏已經找好一個同學小凱在那一起等小峰,還沒開始談判,小凱就立刻動手揍了小峰,小宏也隨即衝上來毆打小峰,小峰勢單力薄,敵不過他二人的圍攻,所以被打的身體多處瘀傷。  

小峰不甘心被打,回去跟哥哥小勇告狀,小勇心疼弟弟無端被打,決定要替弟弟出氣,所以要小峰再去約小宏、小凱星期六晚上到小公園談判,自己將會找幾個好朋友來助陣。隔天上學,小勇立刻將整件事跟班上的小文、小忠、小成和小樺說。  

小勇:「你說氣不氣人,昨天我弟小峰被二個二年級的打了一頓,那二個就是一天到晚惹事的小宏和小凱,真想給他們一點顏色瞧瞧,否則他們實在太囂張了。」

小文:「又是他們二個啊,上次他們也找我表弟的碴,跟我表弟勒索過幾次,我已經想找機會揍他們了。」

小忠:「這二個人太可惡了,別人不敢動他,我敢!」

小成:「好哇!非得給這二個傢伙教訓一下。」

小樺:「既然大家都達成共識,那我們就去『練練』身體吧,哈哈哈。」  

星期六晚上雙方人馬依約碰面,小宏和小凱不知道小峰找了這麼多人來幫忙,這次換成他們二個人被打,因為小勇、小文等人火氣正旺,下手不知輕重,竟然將球棒給打斷,把小宏和小凱被打到多處骨折才罷手,臨走時還警告小宏和小凱不要再來找麻煩。小宏和小凱傷勢不輕,被路人打電話叫救護車送醫,經診斷小宏的右手以及小凱的左腳,恐怕無法完全恢復功能。在醫院養病期間,在外面混幫派的小武來探病,小宏和小凱是小武底下的人,因此小武前來了解。

 小武:「發生了什麼事,居然有人敢動你們,他們不知道你們是我小武在罩的嗎?」

小宏:「大哥,他們就是小峰、小勇、小文那幾個,他們先瞪我的,現在又把我和小凱給打傷,根本沒把我們放在眼裡嘛。」

小凱:「是啊,大哥,他們這麼多人打我們二個,還帶了棍棒,根本是要置我們於死地嘛,你一定要替我們出這口氣啊!」

小武:「太過分了,這幾個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子,非給他們知道我們的厲害,否則怎們在江湖上混啊,所以你們放心,大哥我會替你們擺平這件事。」

小宏和小凱:「謝謝大哥!我們以後絕對會誓死效忠的!」  

在詢問完事情的前因後果之後,小武十分氣憤,決心要替小宏和小凱出頭,否則面子掛不住,於是找了小太等幾個小流氓,要在小勇、小文、小忠等人放學的路上埋伏,預備殺他個措手不及。  

幾天後,可給小武、小太等人逮到機會,趁著小勇、小文、小忠等人放學到泡沫紅茶店聊天,聊完欲步出店家的同時,小武和底下的數名小流氓立刻持刀衝上前砍殺,對準頭部等重要部分攻擊,還邊喊著「給他死」等語,小太比較膽小,認為小武他們幾個動手就足夠,所以始終在旁邊助陣吆喝,店家看到這個情形十分驚恐,立刻報警求援,幸好巡邏員警就在附近,立刻趕來支援,將小武等流氓一網打盡,也立即將傷重倒地的小勇等人送醫急救。

法律教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有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經由以上案例來看,小峰一開始不小心造成小宏跌倒受傷的行為,觸犯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因為情節輕微,所以法律予以當事人決定是否追究的權利,列為告訴乃論罪,只要小宏願意原諒小峰,小峰就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之後小宏找小凱一同毆傷小峰,已經具有傷害的故意,他兩造成小峰身體多處瘀傷,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普通傷害罪,由於只是造成輕傷,法律同樣給予當事人決定是否追究的權利,亦是告訴乃論罪,小峰若能原諒小宏和小凱,小宏和小凱也就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小勇、小文、小忠、小成和小樺,持球棒將小宏與小凱毆打致多處骨折,經診斷小宏的右手以及小凱的左腳,恐怕無法完全恢復功能,因此已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規定的重傷害程度,也因為他們教訓小宏和小凱的目的,並未具有致人於死之故意,所以小勇等人在法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的重傷害罪。  

小武等數名小流氓持刀攻擊小勇等人,猛朝重要部位攻擊,並喊著「給他死」等語,顯然具有殺人之故意,若實際上確實發生小勇、小文、小忠、小成或小樺等人其中一人死亡的結果,全部均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普通殺人罪,若是具殺人之故意,卻未導致死亡的情形發生,則負殺人未遂之責。  

小太在小武等人對小勇、小文等砍殺時雖未出手,而在一旁吆喝助陣,因為是基於共同的犯意聯絡,結果也造成小勇等人傷勢嚴重,可能導致重傷或死亡的發生,小太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聚眾鬥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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