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公發布日: | 10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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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民事國外送達 |
摘 要: |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043號給付借款之判決節本1件。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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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08年度基小字第2043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043號給付借款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吳志凱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耿珮瑄
本文二: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0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三段6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住同上
被 告 吳志凱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已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參仟貳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