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公發布日: | 10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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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民事國外送達 |
摘 要: |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返還價金等之判決節本1件。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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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返還價金等之
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李秀華、林于傑、莊雅筑之判決正本,
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本文二: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張崇慧 住桃園市中壢區
范毓忠 住桃園市中壢區
袁德中 住桃園市桃園區
共 同 林明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碩晟建設有限公
司) 設臺北市萬華區
法定代理人 李太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被 告 高福榮 住臺北市信義區
羅啟銘 住新北市淡水區
居臺北市
共 同 李璧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宋瑋莉 住基隆市中山區
林榮吉 住基隆市七堵區
上 一 人 林干超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高榮人 住臺北市大安區
戴招治 住臺北市松山區
李東榮 住臺北市松山區
居基隆市仁愛區
李東海 住臺北市松山區
李秀華 最後設籍臺北市內湖區(遷出國外,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麗華 住臺北市內湖區
林美月 住基隆市安樂區
林美珠 住基隆市中山區
林恩如 住基隆市仁愛區
居基隆市信義區
林恩光 住基隆市中山區
林恩夙 住基隆市七堵區
林猷強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基隆市中山區
林水源 住新北市貢寮區
居基隆市中山區
林素美 住臺北市信義區
林謙遜 住新北市萬里區
居基隆市中山區
林沛潔(原姓名林佩瑤)
住基隆市安樂區
林家弘 住基隆市中山區
林于傑 籍設新北市貢寮區
林珈民 住新北市中和區
莊雅筑 籍設新北市貢寮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張崇慧負擔百分之二十四、原告范毓忠負擔百分
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袁德中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