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後之相關權利
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科罰金之要件
(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二、易服社會勞動
(一)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