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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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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首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分案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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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首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分案說明新聞稿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上午10時5分許,受理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起訴首件國民參與審判及被告移審強制處分案件,經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承辦法官,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將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國民法官案件分由國民法官專庭中的刑二庭信股負責審理,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強制處分案件則分由非國民法官專庭之刑六庭忠股法官處理,合先敘明。

同日下午2時許,負責處理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強制處分事務之忠股於羈押庭檢視檢方移審卷證時,發現承審國審案件之信股法官曾於偵查階段核閱一紙檢還卷宗函稿,而有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應予迴避之事由,本院乃於同日下午3時許,召開刑事庭庭務會議討論,並決議重新分案。

嗣同日下午4時10分許,電腦重新抽籤分案結果,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案件改分由國民法官專庭中的刑二庭智股負責審理,受命法官為李辛茹法官、審判長為王福康庭長,且因同庭之李岳法官應予迴避,另以人工抽籤方式抽中其他國民法官專庭的刑三庭藍君宜法官擔任陪席法官,特此說明。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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