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本院審理108 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判。判決摘要如下:

壹、主    文

王耀德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貳、事實摘要:

被告王耀德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下午16時13分許,因無駕    駛執照,且甫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即在同日16時43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忠孝東路與秀峰路口,因違規紅燈左轉,為被害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警員薛○岳發覺,被告為其上開違規行為遭警查緝,不顧被害人在後追緝,一路在人車公眾往來頻繁之道路,超速蛇行、闖越紅燈及逆向行駛之行為,致生道路往來之公共危險,被害人沿新台五路二段往基隆方向一路追緝至基隆市七堵區新台五路二段與福三街T 字路口時,因被告超速行駛,被害人無法預期被告機車行向及行駛速度等因素,致發現被告機車時已閃避不及,所騎乘之機車右側因之撞擊到被告所騎乘機車之左側,被害人因之人車失去平衡倒地並往前滑行,頭部撞及前方路口分隔島,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頭骨骨折、雙上肢擦、挫傷等傷害。被告明知其因危險駕駛肇事致被害人人車倒地受傷後,竟另行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停車查看被害人傷勢並協助送醫,反而加速騎乘機車逃離現場。被害人後經路人吳○祺、劉○維、余○翔等人撥打電話報案及到場支援警員通報,將被害人送往汐止國泰醫院急救,延至同日18時18分,因中樞神經性休克宣告不治死亡。嗣經警依據路人吳○祺提供之行車紀錄器、被害人配戴之秘錄器及道路設置之監視器畫面查悉上情。

參、判決理由摘要:

本院依據被告之自白、路人吳○祺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含翻拍畫面)、被告配戴之秘錄器(含翻拍畫面)、道路監視器(含翻拍畫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及相驗照片、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等證據,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因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摘要:

一、被告無駕駛執照,在人車公眾往來頻繁之道路,超速蛇行、闖越紅燈及逆向行駛之行為,已足生道路往來之公共危險,且有可能因之使包括被害人在內之其他用路人發生傷害或死亡之結果,被告對此情形客觀上可預見,但主觀上並未預見,因其上開危險駕駛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185條第2項、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

二、被告明知其危險駕駛行為已致被害人發生傷亡之結果,竟未停留在現場照護被害人,亦未報警處理以釐清肇事責任,而逕自離開車禍現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致死罪。

三、綜上,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並不構成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並於起訴書內詳述理由(見起訴書第8-9 頁),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雖仍堅指被告有此一犯行,然如前所述,依據檢察官及本院勘驗車禍發生前證人吳○祺行車紀錄器結果,發現被告在肇事前有將機車自左側拉回,以避免與被害人機車發生碰撞之情形,再衡以被告與被害人間並無何仇怨,且被告僅係無照駕駛及施用愷他命之行為,犯行輕微,應不會有致被害人死亡之直接或間接故意以規避查緝,本院因認被告主觀上應無致被害人死亡之期待,故無從認定被告有殺害被害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伍、本院判處被告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各處有期徒刑10年、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之理由:

    本院審酌被告違規紅燈左轉,經被害人鳴笛攔停拒不遵照指示停車,為擺脫員警追緝而在車輛、行人密集之主要道路上以超過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上之速度疾駛,復多次蛇行、闖越紅燈、逆向行駛,是被告於本案行為當時,對於禁止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刑法誡命,主觀上實已呈現相當程度之漠視態度,此種不顧他人用路安全之舉實屬惡劣,顯然藐視公權力並視交通法規及其他車輛、行人之安全為無物,且被告既已知悉因其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行為而致被害人所騎乘機車之右側與被告騎乘之機車左側發生擦撞,可能已致他人受傷,然肇事後又意圖規避責任,未為即時之救護,擅自駕車逃離現場,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亦輕忽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身體、生命安全,最終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使被害人家屬承受喪失親人之至痛,國家亦痛失英才,被告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危害,自屬重大,不宜輕縱。另酌審被告雖在本院審理時當庭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但因賠償金額差詎過大,無法達成和解,暨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犯後坦承犯行、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2 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檔案下載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新聞稿(108交訴31號)doc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新聞稿(108交訴31號)odt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新聞稿(108交訴31號)pdf
  • 發布日期:108-12-18
  • 更新日期:108-12-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