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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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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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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5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新聞稿

壹、本案判刑結論:

一、被告陳宇傑部分:

(一)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4次)、3年6月(1次)。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販賣禁藥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PMMA毒品咖啡包4包(合計淨重13.4650公克,合計驗餘重13.4386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四)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被告吳忠信部分:

(一)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4次)、3年6月(1次)。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販賣禁藥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PMMA毒品咖啡包4包(合計淨重13.4650公克,合計驗餘重13.4386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四)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被告劉哲瑋部分:

(一)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共4次)。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型號:SNJ810Y,序號359051092234905、359052092234903,含0983737285SIM卡1枚)沒收之,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被告陳宇傑及吳忠信見含有第二級毒品PM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極具市場性,在青少年界猶具迷惑性,認有利可圖,乃謀吸收青少年為「小蜜蜂」,利用「小蜜蜂」在校園內販賣上開毒品咖啡包予同學或友人,以快速擴大販毒規模,並牟取暴利,故其等即吸收少年陳○忠、林○、陳○騫、許○鈞及少年陳○忠之友人即被告劉哲瑋為「小蜜蜂」,而自109年5月間起組成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PM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包之販賣集團。集團內分工情形為:陳宇傑負責出資以新臺幣(下同)3萬餘元,向綽號「A峰」之男子購買內含第二級毒品成分PMMA成分之咖啡包130包供販賣,劉哲瑋、少年陳○忠、林○、陳○騫、許○鈞等人擔仼對外販售毒品咖啡包之「小蜜蜂」,吳忠信則負責管理「小蜜蜂」,並由陳宇傑將咖啡包親自交付或交由吳忠信轉交「小蜜蜂」對外販售,上開「小蜜蜂」不論是自己施用或對外販售,每包均須回帳300元給陳宇傑或吳忠信(「小蜜蜂」自行施用即係向陳宇傑及吳忠信購買),倘販售價格高於300元,超出部分則屬販售者之利潤,毋庸回帳,而回帳之300元中,吳忠信可抽取50元利潤,餘250元則歸陳宇傑所有。

二、陳宇傑、吳忠信、劉哲瑋、少年陳○忠均明知明知PM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亦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陳宇傑、吳忠信、劉哲瑋及少年陳○忠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PMMA之犯意聯絡,先後於109年5月7日、13日、17日、21日,以每包600元之價格,分別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PMMA咖啡包1包、2包、2包、2包給張翔鈞。

(二)陳宇傑、吳忠信於109年5月20日,交付少年林○、陳○騫、許○鈞等「小蜜蜂」前揭毒品咖啡包各10包,供其等販售,而依臺灣目前現況,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PMMA咖啡包死亡之人數甚多,此情迭經政府以報章雜誌、電子媒體等廣為宣傳,陳宇傑、吳忠信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為販賣牟利,對所販賣之毒品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對此自知之甚詳,是其2人於客觀上應均可預見林○、陳○騫、許○鈞均有可能自行施用其等所交付之毒品咖啡包,並因而死亡之結果,詎其等主觀上疏未注意及管理,竟為牟己利,猶交付少年林○、陳○騫、許○鈞前揭毒品咖啡包,故陳宇傑及吳忠信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號(禁藥)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

1、於少年林○取得毒品咖啡包後至109年5月23日下午6時許之間(少年林○死亡時間),任由少年林○購買陳宇傑、吳忠信所交付不詳數量之毒品咖啡包,而販賣毒品咖啡包予少年林○,林○施用後,於同年月23日下午6時許,由家屬發現少年林○在家中有好動、自言自語、體感溫度失調、全身發抖的反常行為,乃緊急將少年林○送往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就醫,仍於同日晚上11時20分57秒許,因安非他命類中毒休克、呼吸衰竭死亡。嗣檢察官據報前往少年林○住處相驗,當場扣得前揭少年林○施用所餘含第二級毒品PMMA毒品咖啡包4包(合計淨重13.4650公克,合計驗餘重13.4386公克)。

2、少年陳○騫得於取得前揭10包毒品咖啡包後,在吳忠信因少年林○死亡而於109年5月25日凌晨某時分取回前自行取用其中5包,陳宇傑、吳忠信因而販賣前揭毒品咖啡中5包予少年陳○騫。

3、少年林○死亡後,少年陳○騫、許○鈞恐陳宇傑、吳忠信交付給其等販賣之毒品咖啡包,於購買者施用後有死亡之可能,故拒絕再擔任「小蜜蜂」工作,因而於109年5月25日將其2人所持有共15包之毒品咖啡包交還給吳忠信,吳忠信則恐員警上門查緝,乃將所收回及前置於陳宇傑家中之其餘毒品咖啡包,合計共80包,交予少年陳○忠藏放,待有購毒對象時,再陸續向少年陳○忠拿取販賣。

(三)陳宇傑及吳忠信僅向「A峰」之男子購入一批第二級毒品PMMA咖啡包,且其2人、劉哲瑋與少年陳○忠均知悉少年林○係施用陳宇傑、吳忠信所提供含有第二級毒品PMMA咖啡包死亡,主觀上均可預見施用其等所販賣之毒品咖啡包,有致死之可能性,仍基於縱令致人於死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故意犯意聯絡,於109年6月10日清晨,販賣前揭同批毒品咖啡包8包予少年周○爵、鄧○哲,致其2人雙雙於購入毒品之當日即因濫用毒品咖啡包,施用PMMA過量,最後因毒品中毒及橫紋肌溶解症而死亡。

參、判決所憑證據、理由及認定陳宇傑、吳忠信及劉哲瑋所犯罪名:

一、關於犯罪事實摘要二(一)所示,陳宇傑、吳忠信、劉哲瑋與少年陳○忠共同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PMMA咖啡包給張翔鈞共4次部分,係犯兒童及少年權益及福利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證據:被告3人之自白、證人即少年陳○忠及證人張翔鈞之證言、劉哲瑋與證人張翔鈞間FB談話紀錄。

二、關於犯罪事實摘要二(二)1所示,陳宇傑、吳忠信共同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禁藥PMMA咖啡包給少年林○,林○施用後死亡部分,核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2項販賣禁藥致死罪:

 證據:1.陳宇傑、吳忠信坦承少年林○所施用之毒品咖啡包來自於其2人。

2.陳宇傑、吳忠信交付毒品咖啡包給少年林○、陳○騫、許○鈞販售,只在乎販售回帳,不在乎販售對象,且在少年林○自行施用陳宇傑、吳忠信所交付毒品咖啡包時,亦須回帳300元給陳宇傑、吳忠信,因之認定少年林○自行施用時,即係向陳宇傑、吳忠信購買。從而,少年林○之死亡即顯與陳宇傑、吳忠信販賣毒品咖啡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3.陳宇傑、吳忠信對少年林○之死亡客觀上有預見,主觀上疏未注意:PMMA毒品近年來在臺灣流傳甚廣,青少年施用後死亡人數甚多,警政單位每每利用新聞報導、電子媒體宣傳,希冀能扼止此歪風,陳宇傑、吳忠信為智識成熟之人,且為販賣毒品牟利,自當就所販賣毒品詳加訮查,是對PMMA係致死率極高之毒品,當知之甚詳,故認定其2人於客觀上對少年林○施用毒品咖啡包後有致死可能性之事實有所預見,但然主觀上疏未注意。

4.綜上,因認陳宇傑、吳忠信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禁藥PMMA咖啡包給少年林○,並因而致少年林○死亡,其2人均應成販賣禁藥致死罪。

三、關於犯罪事實摘要二(二)2所示,陳宇傑、吳忠信販賣第二級毒品給少年陳○騫部分,核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證據:1.陳宇傑、吳忠信坦承少年陳○騫是其「小蜜蜂」及有交付10包毒品咖啡包給少年陳○騫。

2.少年陳○騫證述將所持有之10包毒品咖啡包施用掉5包。

3.如前所述,「小蜜蜂」自行施用時,即係向陳宇傑、吳忠信購買毒品咖啡包。

4.綜上,因認陳宇傑、吳忠信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PMMA咖啡包共5包給少年陳○騫。

四、關於犯罪事實摘要二(三)所示,陳宇傑、吳忠信、劉哲瑋,與少年陳○忠,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以販賣第二級毒品PMMA咖啡包給少年周○爵、鄧○哲施用之方式,致少年周○爵、鄧○哲死亡,核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權益及福利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證據:1.陳宇傑、吳忠信、劉哲瑋坦承販賣毒品毒品咖啡包給少年周○爵、鄧○哲及少年周○爵、鄧○哲因而死亡之事實。

2.陳宇傑、吳忠信、劉哲瑋與少年陳○忠均知悉少年林○係施用陳宇傑、吳忠信所提供含有第二級毒品PMMA咖啡包死亡,猶繼續販賣同批毒品咖啡包給少年周○爵、鄧○哲,少年周○爵、鄧○哲並因而死亡,故認定陳宇傑、吳忠信、劉哲瑋與少年陳○忠販賣毒品咖啡包給少年周○爵、鄧○哲施用,主觀上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少年周○爵、鄧○哲施用後死亡,陳宇傑、吳忠信、劉哲瑋此部分所為,均應係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殺人罪。

肆、本院量刑及定執行刑之理由:

 本院審酌陳宇傑、吳忠信、劉哲瑋明知毒品PMMA係具有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戒解不易,無視於我國政府禁絕毒害之堅定立場,僅圖一己私人經濟利益,竟利用青少年年幼無知,對毒品危害及濫用藥物認知不足,易受同儕慫恿好奇嘗試、出於尋求同儕認同及勢力保護之心理,或自身多為施用或有成癮者,而急需經濟來源貪圖小利,故易轉以販毒維生,藉此吸收未滿18歲青少年擔任販毒「小蜜蜂」,作為販毒媒介擴大販毒規模,其等所為均助長毒品氾濫,影響社會治安、戕害國民身心健康,甚至使毒品留入校園莘莘學子之間,造成國內學生施用新興毒品之年齡層有向下延伸之趨勢,殘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減損國家競爭力,且其等販賣禁藥予少年施用已發生少年林○死亡結果,少年陳○騫、許○鈞猶知交回毒品咖啡包,拒絕繼續擔任「小蜜蜂」工作,以防止再有少年死亡之結果,詎被告3人猶心存僥倖,僅為牟己私利,率爾繼續販賣本案毒品咖啡包予少年周○爵、鄧○哲,致少年周○爵、鄧○哲死亡,顯輕忽人命,惡性重大,倘不予嚴懲,無從達成刑法教化及預防之目的,更無從遏止利用青少年做為校園販毒媒介之歪風,並審酌陳宇傑、吳忠信、劉哲瑋犯後態度、於本件各自之涉案程度及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各就其等所犯,各量處如上述之刑。另審酌陳宇傑、吳忠信、劉哲瑋如本案判刑結論所示之罪,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不同,並權衡其等所犯各罪之罪質、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上所示。 

伍、本件得上訴。

陸、本案合議庭成員: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陪席法官曾淑婷、陪席法官施又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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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2-02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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