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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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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遭溢扣薪資,怒控2地院互踢皮球」乙事,本院提出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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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遭溢扣薪資,怒控2地院互踢皮球」乙事,本院提出澄清新聞稿

一、有關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之執行經過,就本院部分簡要說明如下:

(一)假扣押債權人於108年2月26日具狀聲請假扣押執行,假扣押執行標的包含本院轄區及新北地院轄區之財產。
(二)本院於108年2月26日核發執行命令,執行債務人於本院轄區之財產;另於108年2月27日囑託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公司之薪資債權。
(三)假扣押債務人之委任律師於108年3月5日聲請閱卷,因假扣押執行標的尚未確定執行完畢而未能給閱。
(四)本院轄區之第三人於108年3月6日至3月15日間陸續陳報扣押情形。
(五)受託法院於108年4月1日函覆執行結果,並檢附第三人公司陳報狀,陳報狀載明自108年3月起按月扣薪,惟未記載按月之實際扣押金額。
(六)假扣押債務人之委任律師於108年11月18日第二次聲請閱卷,書記官於108年11月21日給閱。
(七)本院於108年11月25日收受假扣押債務人聲明異議狀。
(八)本院於108年11月26日發函通知受託執行法院。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本件所指遭溢扣薪資乙事,乃有否超額查封之問題,其性質屬於上述「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之聲明異議事項,自當由債務人向執行法院具狀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再依卷內相關事證及資料,為適法之處理。

三、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8年11月25日收受當事人聲明異議狀後,書記官隨即於翌日(11/26)製作公函通知受託法院,告知本院已獲扣押之金額,並請其通知扣押債務人薪資債權之第三人公司如已足額扣押,則請勿再為扣押,以避免超額查封之情事,後續,本院承辦之執行書記官及受託執行之書記官並互相有以電話聯繫處理,並無所謂互踢皮球之事。至於是否確有超額查封,超額之部分得否撤銷查封,乃涉及第三人公司實際扣押薪資之金額若干,此部分尚需由核發執行命令之法院向第三人公司查明,程序上亦需一定的作業時間,並無刻意拖延之情事。

四、另有關債務人聲請閱卷部分,因本件乃假扣押執行程序,為防止債務人在假扣押執行前處理或隱匿其財產,以達假扣押之保全目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此一隱密性之要求,其立法意旨,乃在於保全執行效果,避免債務人於執行前獲悉而脫產,故為免假扣押債務人預先知悉假扣押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於假扣押標的全部執行完畢前,如假扣押債務人聲請閱卷,執行法院尚不宜給閱。

五、經查,本件假扣押債務人之委任律師於108年3月5日聲請閱卷時,相關之執行第三人均尚未回覆扣押情形,假扣押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斯時為保全執行效果,避免債務人於假扣押執行前獲悉而脫產,故未能給閱。嗣債務人之委任律師復於108年11月18日聲請閱卷,承辦之執行書記官業於108年11月21日給閱,故事實上亦無不給律師閱卷之情事,以上事項特予澄清。

六、有關本件聲明異議涉及超額查封部分應否撤銷乙節,本院已再次於108年12月16日發函予受託執行法院,請受託法院依法查明扣押薪資命令有無超額查封之情事,並予適法之處理,受託法院亦已於同日發函第三人公司,就超額之部分應予撤銷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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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新聞稿(108-004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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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新聞稿(108-004號)pdf
  • 發布日期:108-12-16
  • 更新日期:108-12-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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