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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親字第13號李添福、李嘉聲、楊淑美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家景110年度親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添福、李嘉聲、楊淑美之庭期通知書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親字第13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添福、李嘉聲、楊淑美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12 法庭(法院地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176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景股
書記官 施鴻均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