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552號林秋蓮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日111年度基小字第25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552號給付借款之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秋蓮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張景欣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55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劉惠民  住高雄市左營區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住同上
被   告 林秋蓮  住新北市瑞芳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2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北小字第3554號),本院於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6,412元,及其中本金4萬4,717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