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5號徐連軍、徐若玫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1年度訴字第5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5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徐連軍、被告徐若玫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姚安儒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住臺北市中山區
被 告 徐連軍 籍設新北市萬里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4
謝錦洪 住新北市萬里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K200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若玫 籍設新北市新莊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J220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