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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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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5號徐連軍、徐若玫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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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1年度訴字第5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5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徐連軍、被告徐若玫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姚安儒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住臺北市中山區
被   告 徐連軍  籍設新北市萬里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4
謝錦洪  住新北市萬里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K200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若玫  籍設新北市新莊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J220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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