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3054號周亞嬡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1年度基小字第30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基小字第3054號清償債務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周亞嬡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姚安儒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30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住臺北市南港區
被 告 周亞嬡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