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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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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967號陳穩安、林銘宏之優先承買通知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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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0司執良字第119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穩安、林銘宏之111年12月7日優先承買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96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蔡玉梅、相對人林銘宏、相對人桑銘政間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陳穩安、林銘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林宜亭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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