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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12號曾士維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08日上午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義111毒聲512字第 0150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曾士維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512號被告曾士維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士維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42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士維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