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119號唐正穎之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忠111基簡1119字第15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唐正穎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基簡字第1119號被告唐正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正穎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68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唐正穎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及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塑膠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