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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212號吳品溱即吳品臻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地112年度基簡字第2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品溱即吳品臻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基簡字第21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品溱即吳品臻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第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林煜庭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