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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644號李威震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瑞112年度基小字第6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威震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基小字第6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威震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上午10時48分,在本院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