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14號許松茂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樂111毒聲514字第03405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許松茂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514號被告許松茂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松茂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松茂施用第一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