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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933號朱睿宗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1年度基簡字第9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睿宗之起訴狀繕本、民國111年11月10日補正狀(含證物)影本、民國112年1月6日補正狀(含證物)影本、民事追加被告狀影本、歷次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基簡字第933號原告鐘雅心與被告朱睿宗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國111年11月10日補正狀(含證物)影本、民國112年1月6日補正狀(含證物)影本、民事追加被告狀影本、歷次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