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793號胡𨳝安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2年度基小字第7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793號清償債務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胡𨳝安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7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住新北市三重區
孫宏譯 住同上
被 告 胡𨳝安 住基隆市仁愛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