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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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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382號陳新元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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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2年度基簡字第3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新元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基簡字第382號原告正盛交通有限公司
          與被告陳新元間返還牌照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上午9時40
          分,在本院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陳怡君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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