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71號楊淑蘋之裁定正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家維112年度護字第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淑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71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淑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將受安置人諶○○、諶□□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繼續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寄養家庭三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維股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