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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374號顏永隆之期前未合法送達另定分配期日112年10月23日上午11時整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1司執清字第113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永隆之期前未合法送達另定分配期日112年10月23日上午11時整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3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顏永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邱李和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