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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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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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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須知

◎前提要件


 

一、管轄:要執行之財產必須在本院轄區內(基隆市及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瑞芳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才可以向該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

1.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
2.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正本。
3.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正本。
4.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正本。
5.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正本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等正本。
6.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程序


 

1.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司法狀紙可向本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訴訟輔導科購買或上網至本院外部網站下載使用。書狀中必須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 , 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書狀中最好寫上債權人的電話,以便緊急聯繫之用。書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2.要檢附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繳納執行費: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八,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繳納處所在法院收費處 ,並取得繳款收據。
4.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一併送法院收發室即可。
5.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以後還要導引執行人員到現場查封。
6.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鑑價公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鑑價。  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 。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之結果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
7.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也會公告於司法院之網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債權人 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8.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應向台灣各地金融機構購買本票、支票或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匭,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會被沒收,將來再開標時,如低於此價 ,還要賠償差額。
9.拍定後如果該標的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尾款,須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意以同一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先由他購買,拍定人就不能承購而應領回保證金。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之後十日內不表示意見,其優先承買權視為放棄,即由原得標人得標承買。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1.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辦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2.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地址,如無法送達 ,還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3.外出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一律乘坐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雇 車輛或負擔交通費。
4.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祇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 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檢附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 ,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集中投入同一標匭。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並當場投影於電視螢幕,以昭公信。任何人都無法圍標、壟斷或勾結。

相關法規


 

強制執行法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鑑價收費參考標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執行業務囑託鑑價作業收費參考標準

91年 4 月訂定
94年11月修訂
95年 1 月修訂
96年 3 月修訂

一、 鑑定費用不得逾下列參考標準收取:

建物(含公設及增建部分)與基地合併鑑價時,不論其基地之筆數,收取新台幣(以下同)貳仟伍佰元,如建物有二棟(間)以上,而位於同社區或大樓,每加鑑一棟(間)加收參佰元。
僅土地者,五筆以下收取貳仟伍佰元,超過者,每五筆加收參佰元,不滿五筆以五筆計算。
僅建物者,每一建號(含公設及增建部分)收取貳仟元,每加一建號加收參佰元。
交通費:標的位於基隆市區每一事件收取捌佰元;萬里、瑞芳地區得酌收至壹仟元;金山、平溪地區得酌收至壹仟貳佰元;雙溪、貢寮地區得酌收至壹仟肆佰元。
稅金及規費之負擔:稅金由鑑定人自行負擔,不得另外收取。

二、本收費參考標準奉 院長核可後實施。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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