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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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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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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程序是一套包括從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執行的程序,而在法院進行的部分,則是從起訴以後經審判到判決確定為止的程序,主要是在確定被告是否有犯罪,以及應判處的刑罰範圍如何。而刑事案件依照案件類型的繁簡程度、科處刑罰的輕重程度及被告之認罪與否,可區分為通常程序、簡易程序、協商程序等三種程序。

       對於重大犯罪或案情複雜的案件,法院在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論罪科刑時都必須嚴謹慎重,因此即應適用通常程序。通常程序是由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共三位法官組所成的合議庭來共同審判案件,合議庭可以在審判程序開始前(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交由受命法官一人先進行「準備程序」,而在準備程序終了,正式進入審判程序時,合議庭即須就案件之相關證據進行調查(例如:由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由合議庭對證人進行訊問、對證物進行勘驗…等),並應於調查完畢後,使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證人之證言、證物表示意見,於意見表示完畢後再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進行「言詞辯論」。而辯論終結後,即由審判長諭知宣判之期日。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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